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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律師事務所總所在福州,在漳州設立一個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總所,由總所一并申報納稅?還是各自在當地就自己收入申報納稅?2、漳州分所由福州總所投資,福州總所從漳州分所取得所得,是否不并入福州總所收入申報納稅,而按取得利息、分紅按20%繳交個人所得稅?3、漳州分所由福州總所派出兩個合伙律師設立,漳州分所兩個律師同時是福州總所合伙人,該兩個合伙人如何納稅?4、漳州分所由福州總所和漳州本地律師合伙共同設立,福州分所和漳州本地合伙人律師(不是福州總所合伙人),就漳州分所收入,各自如何申報納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您所述問題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建議提供詳細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