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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律師事務所總所在福州,在漳州設立一家分所。問題: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總所,由福州總所一并在福州申報納稅,還是不并入,各自向當地稅局申報納稅?2、漳州分所由福州總所投資設立,福州總所從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總所收入按5%一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紅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3、漳州分所由總所派律師擔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總所如何納稅?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師同時也是福州總所合伙人,該律師如何納稅?4、漳州分所由福州總所和漳州本地律師設立,本地律師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總所合伙人,該漳州本地律師合伙人如何納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您所述問題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