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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8)80號 《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房地產企業在預售階段無增值稅應納稅額,只有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增值稅,并以預繳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申報對應的附加稅費。請問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能否抵減預繳方式下的附加稅費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現就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問題通知如下: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