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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需代開發票的應當向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