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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作為承租方與物業簽訂租賃合同,合同規定我單位需向物業支付保證金,如我單位提前結束租賃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現我單位因經營需要,在已實際發生租賃業務的情況下,提前終于與物業簽訂的租賃合同,物業收取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請問物業是否應就該筆保證金開具增值稅發票給予我單位。我方理解,我單位與物業方的租賃業務實際發生,對物業方而言,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屬于因租賃業務而產生的收入,屬于租賃收入的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應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物業方對此有異議,因此希望稅務機關就該問題答疑,謝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因此,如您來文所述的保證金屬于價外費用,則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向接受服務方收取的押金應按上述規定并入該服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及開具發票。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撥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或攜帶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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