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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有: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提供的具體業務類別,區分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為20%-40%三檔,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
經營所得:對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預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代開發票的,不再附征個人所得稅。對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代開發票的,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預征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對綜合所得代開發票的,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