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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
第十一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根據蘇政辦發〔2003〕130號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的3%
根據蘇政發〔2011〕3號第一條一、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
(二)調整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提高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