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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規模企業,本季度變賣固定資產2萬收入,未開具專票,當季度無其他任何收入,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嗎?
2、小規模企業注銷,當年度取得本年利潤200元,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需繳納,繳納的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第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小規模企業注銷時,企業應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