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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承租一商鋪經營,A公司看中該商品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萬元補償金給我司,讓我司與房東終止租賃合同,A公司與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請問我司收取該10萬元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