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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明星工作室,個人獨資企業,以明星工作室名義和某甲方品牌簽訂了代言協議,1)請問如何開具發票,按什么稅目開具發票。2)明星工作室是個人獨資企業,肖像權為明星本人的人身權,可以以明星工作室的名義開具肖像權轉讓發票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您的該項經營活動屬于銷售肖像使用權,即銷售無形資產,應按上述范圍計算增值稅和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