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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為A級納稅人,由于上級母公司管理要求現關閉注銷,我們符合稅務即辦注銷資格,且已通過電子稅務系統完成注銷工作,現系統已注銷,并收到打印清稅證明驗證碼短信,我們到稅務局請求出具清稅證明,但稅務局不予審批,理由為我們不符合即辦注銷需要按一般注銷處理(說我們開過發票不屬于未開具發票情形,按照稅務局3.9規范不屬于即辦注銷) 要進行稅務檢查后再給打印清稅證明,稅務局的做法正確嗎?
一、對于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或者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沒有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可以免于到稅務部門開具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
二、對于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及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如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清稅證明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
三、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仍然按照《納稅服務規范》有關規定辦理。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和個人身份證件。稅務機關實行“一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