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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告》規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申報征收、清欠、檢查和處罰等職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中的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二、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核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費額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作為地方稅務機關據實征收的依據。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依法自行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據實征收;單位職工應繳費額,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費額,在規定時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繳費人按照政策規定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稅務機關負責社保費的繳費登記、申報征收、清欠、檢查和處罰工作,具體養老保險政策屬于社保機構業務范圍,建議您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或者撥打社保服務熱線12333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