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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訂,將“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
請問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機構,是否一定要獲得CMA資質?
還是只要營業執照包含相關營業范圍即可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17]6號)規定,取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擬定檢驗檢測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或續期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征求海關總署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