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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