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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了下《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實施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其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是否就不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