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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委托個人代投資,投資幾年后,個人按照企業意愿轉讓幫企業代持的股權后其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收到已稅收益和投資成本后,年底分紅給各位自然人股東時,合伙企業對股東個人是否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股東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