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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業在異地預繳的工會經費,可以在公司注冊地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時抵減嗎?
2、我公司是2020年6月注冊成立的,直到2021年10月開始正式經營發放員工工資,工會經費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嗎?從2021年10月起算滿一年后開始繳納工會經費嗎?
請參閱《江西省總工會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工會經費征繳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工通字〔2019〕14號)規定:“第三條 繳納義務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其中:60%為留存在繳納義務人本單位的工會經費,40%為向同級地方總工會撥繳的工會經費。
全部職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指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工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各種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計劃外用工等。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補貼組成,具體指標解釋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自開辦或者設立之日起滿一年后的第一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籌備金手續,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