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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五、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3%預征個人所得稅。
六、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當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