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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房產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2]257號):“1、對房屋出租行為征收的房產稅,應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為計稅依據,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繳費用。但由出租方代繳并取得正式發票,且將正式發票轉交給承租方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可以據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