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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對房地產企業所屬同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每季度計算調整一次,即對已簽訂權屬轉移合同(含預售合同)和已實際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面積在申報時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積(含已實際交付)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扣減。
問題:我司項目前尚未交付,處于期房預售階段,目前每季度的應稅面積是否可以將預售視同已售,計算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扣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文件規定:“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對房地產企業所屬同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每季度計算調整一次,即對已簽訂權屬轉移合同(含預售合同)和已實際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面積在申報時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積(含已實際交付)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