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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一家注冊在新余市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有自然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我們合伙企業于2020年以現金1.3億元參與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定向增發取得的股票目前已是流通狀態,我們合伙企業計劃近期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該股票,請問轉讓時是否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如交,請問如何計算相關的稅?(煩請附上相關政策依據)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如該定向增發未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條件,按上述答復處理。如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條件,則其買入價應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因此,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自身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綜上,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據“先分后稅”原則,其法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按照適用稅率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