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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時間我在廣東肇慶高要進行了我名下房子加妻子名字操作,當時辦理的時候說是免稅的。但是當我去稅務窗口辦理免稅的時候,稅務工作人員告訴我說這是我婚前購買的房子,是屬于我婚前財產,婚后加配偶名字是需要征收印花稅的(一萬元收2.5元)但是我打電話咨詢12366,客服說是需要5塊錢的印花稅費,是拿不動產證的時候給的。現在我們就以當前我家所在樓盤的市場價為基數,繳納了140多元的印花稅費,請問這個收費是否有法可依呢?如果是因為工作人員導致的多繳納的稅費,該如何退回?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有關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買賣雙方均需繳納。此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綜上所述,買賣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計稅公式為:計稅金額×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