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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第一條規定,“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