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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文件規定:“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在遵照執行。
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此,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具體事宜建議您可聯系主管稅局進一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