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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來有4個股東,注冊資本1000萬,其中一個為自然人股東,占比37%;兩個合伙企業,占比分別為30.75%、29.75%;一個有限公司,占比2.5%。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準備新增加兩個合伙企業股東,新股東投入2400萬,其中136.36萬作為實收資本,2263.64萬作為資本公積,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136.36萬,增資后,原自然人股東、兩家合伙企業股東的股權被稀釋;請問這種由于增資導致自然人和合伙企業股權被稀釋的行為是否屬于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股東和合伙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需要繳納,怎么計算應繳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