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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建筑企業按收入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應以其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計算其收入總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再扣除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