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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杭州錢塘新區關于建設“人才特區”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見》〔錢塘委辦發[2019]53號)》、《關于印發杭州錢塘新區人才安居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錢塘委人辦〔2019」3號)有關規定,本人申請15個月人才安居補貼共計18000元:公司方面表示因錢塘新區人才安居補貼不在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疇,關于兩位實際收到的補貼金額,適用于按偶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20%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這是否合理?? 是否可以申請個人計稅,我同學都是全額發放然后自己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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