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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購進的材料設備等目前采用erp供應鏈管理系統,我單位2020年購入的一項節能設備,已入庫,發票日期是2020年開具的,因未使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中也未抵免,賬務以原材料處理。直到2021年5月該設備才出庫,實際投入使用,做賬計入固定資產中,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我單位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該發票日期為2020年的,實際使用期限為2021年的設備,是否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