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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生產型企業,銷售既有按簡易征收,適用增值稅稅率為3%銷售產品,又有按增值稅稅率13%銷售自己組裝的機器設備。請問:
我企業不同稅率的銷售收入可以分開,但是購買生產產品的原材料和生產設備的零部件的進項稅不能準確的分開,這種情形,可抵扣的進項稅應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