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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大型制造業公司,與集團內部100%控制的銷售公司(原為我公司的銷售部,后獨立)的貨物訂購均通過ERP系統進行,每月通過系統歸集購銷數據進行結算并開具發票,無合同或購銷單據,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