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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下:2016年47號文件(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問:文件中的個稅是用工單位,還是人力服務公司申報?
二問: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請問:是以哪家公司名義給員工辦理社保?如果是以用工單位辦理,直接進入電子稅務局從用工單位銀行對公賬戶扣款,就不存在代繳?這段話怎么理解?
第一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工資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問:根據養老保險相關條例,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因此,員工的社保應由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辦理。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社保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辦理參保。住房公積金不由稅務部門征收,請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