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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注冊資本1200萬,注冊地址:廣東中山市,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3個,股東A(有限合伙企業,非創投,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合伙人均未實繳出資)認繳480萬,實繳0元,持有我司40%股權。股東B(有限公司)認繳600萬,實繳60萬,持有我司50%股權。股東C(有限公司)認繳120萬,實繳120元,持有我司10%股權。我司凈資產20萬。現在股東A轉讓20%股權給股東B,由于未實繳,轉讓后B承擔實繳義務,所以約定的股權轉讓價0元,請問A需要交納所得稅嗎?需要繳納多少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