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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這里面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是只得總額,還是除以12后的額度?
近來發現一個問題,如果是總額,那當這個獎金總額正好達到某一個上一個適用稅率時,應交稅額多出來的部分,還超過了獎金總額多出的部分。例如:一次性獎金總額是14萬元和15萬元,根據稅率表,14萬元的適用稅率是10%,而15萬元是20%。按照上述計算公式,
14萬元的繳稅額=140000*10%-210元=13790元;實際收入為:126210元。
15萬元的繳稅額=150000*20%-1410元=28590元;實際收入為:121410元。
這樣的話,感覺不合理呀。正確的理解是不是下面這樣的?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收入額÷12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12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規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