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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基金管理人,取得管理費銷售收入約400萬/年,運營契約型資管產品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金融商品轉讓)預計收入約200萬/年,我司會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嗎?
【契約型資管產品申報的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是代基金投資人申報的,實際是由基金投資人承擔的】,請給予明確答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請根據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