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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若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