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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會以非現金形式發放給工會會員的福利,屬于普發性的福利如面包券、提貨券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 文件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問題所述情況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