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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2.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