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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款和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八)款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有關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和股權原值的確認內容,建議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