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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已從該辦公場所搬走; 2,我方現在承租的這個辦公場所; 3,該辦公場所房屋編碼已被A公司注冊登記為住址,且未變更。 4,現在我們承租該辦公場所,準備注冊公司了, 疑問:請問我們能夠使用該辦公場所房屋編碼繼續注冊公司嗎?不能的話我們注冊公司地址該怎么解決?
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七及十八條,“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建議您向住所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的市場監管局咨詢具體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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