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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工商部門在受理企業關于新增或變更“在線教育”或其他在線教育、培訓類經營范圍時,均以“因涉及教育、培訓事項,必須有教育部門前置許可方可辦理”為由,無法順利辦理前述相關經營范圍的新增、變更。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聯合發布了《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基函〔2019〕8號),該實施意見明確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應進行備案,并根據第二(四)(五)項內容規定可知,線上培訓機構應具備ICP備案及ICP許可證,并對相關培訓課程、人員等內容進行備案,便可從事線上培訓相關業務,除此之外并未要求辦理其他許可證。根據該《實施意見》,我司如已獲ICP許可證,是否可在營業執照中新增“在線教育”或其他在線教育、培訓類(非線下教育)經營范圍?懇請相關部門明確以上疑問為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取得辦學許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你司如申請在營業執照中新增“在線教育”或其他在線教育、培訓類(非線下教育)經營范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申請辦學許可。在取得辦學許可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登記。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基函〔2019〕8號)“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在取得ICP備案(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的證明、等級測評報告后,向機構住所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備案。”你司取得辦學前置許可并在屬地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經營范圍后,須按照上述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