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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一個問題想咨詢貴局: 玩具產品為進口商品,在進口報關前產品的外包裝,說明書已改為中文標識,產品也獲得強制性認證(CCC),但玩具內置的碳鋅/堿性7號或5號電池為英文標識。請問這種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第三十六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咨詢人在咨詢函中所述的玩具產品雖為進口商品,但在國內銷售時,其產品標識必須遵循《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而“碳鋅/堿性7號或者5號電池”為玩具產品所內置,目前GB19865-2005《電玩具的安全》、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規范》、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GB/T5296.5-2006《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5部分:玩具》等相關標準并未對玩具產品內置的電池作出標識方面的要求,僅要求在玩具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中注明電池電壓、電池類型及注意事項。因此,上述電池僅有英文標識而未有中文標識并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