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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非居民企業傭金,是否需要代繳企業所得稅?若明確是完全發生在境內如何繳納?完全發生在境外如何繳納?若無法明確區分在境內、境外又該如何繳納?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勞務發生地若不在境內,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