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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源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關于“開發應稅資源”的具體釋義是什么?如:因修建道路挖掘山體后處置銷售的頁巖是否需要繳納資源稅,該行為是否屬于“開發應稅資源”范圍?
2.《資源稅法》第十七條“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否還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財法字第43號)全文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