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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我司是物流輔助業,由于本年有巨大金額的在建工程,使得進項稅一直大于銷項稅。而加計扣除政策只有在產生納稅時才能享受。我司是否可以把一些大額資產購進的進項稅不在資產取得當月認證,主動往后推遲,掛在待認證,以便使得當月進項小于銷項。比如本月銷項稅100萬元,進項稅90萬元,使得享受9萬元的加計扣除。這樣只需繳納1萬元的增值稅。(這種做法只有在加計扣除政策要到期的時候才這樣籌劃)。請問這樣是否合法?2、同時我司還有免稅收入,這樣就有進項稅轉出。按稅法規定,當月的進項稅要按當月免稅收入比例轉出。而我推遲認證是專門選采購固定資產的(根據稅法,既用于免稅又用于征稅的資產,可以在任意認證月都全額100%抵扣),這樣是否就沒有稅務征收調控進項稅轉出比例的嫌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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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如有其他疑義,請持相關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