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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 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發生了很大變化:非正常損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 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其中,財稅[2016]36號在(二)中將“等”刪掉
所以我認為,不管火災是否是由于天災還是人禍,火災造成的貨物燒毀,不屬于“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這個結果,因此不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無須轉出。請問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