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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為非房開企業,自行建造一廠房,由于種種原因公司調整戰略出售該廠房給A公司,如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是否從轉讓合同簽署當天起計算?滯納金是否從合同簽署當天起第91天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申報請具體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門戶網站首頁 > 辦稅指南 > 申報納稅 > 土地增值稅申報 3.7.4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