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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6號文件附件2規定,清包工可以按照建筑服務的簡易計稅納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請問: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繕,屬于“建筑工程”嗎?由甲方提供全部材料,是不是清包工?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能不能適用簡易計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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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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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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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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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有其他疑義,請持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