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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甲方簽訂合同后(合同主要業務包括工程施工安裝、技術服務),現總公司、分公司與甲方簽訂相關三方補充協議,授權委托分公司執行合同(包括執行業務、向甲方開具發票、向甲方收取款項及其他合同包含的要求),由此分公司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甲方是否可進項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