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辦理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地址托管、銀行開戶、出口退稅、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業務(僅限廣州、深圳地區)
電話(微信):18565769935
我司常年用順豐發貨,用企業銀行賬戶公對公支付快遞服務費,順豐給我司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這個月順豐突然以協議簽署人是個人為由,給我司開具的發票名頭變為個人,想咨詢的是賬款結算是通過公對公支付,業務實際也是企業之間,順豐可以以協議為理由向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綜上所述,請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