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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個稅務方面的問題想咨詢一下,我司是一家位于浙江紹興的擬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有限公司整體改制變更為股份公司,公司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經審計的扣除專項儲備后的凈資產158,759,868.97元中的66,783,603元折合為股份公司66,783,603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注冊資本66,783,603元。整體改制時,東海有限的注冊資本由25,378,021元變更為股份公司時的66,783,603元,增加的注冊資本均源于東海有限股東溢價增資形成的資本公積。請問根據現有國家稅收政策,對于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